行为人用后一笔挪用的资金归还前笔资金且每次均未满三个月,挪用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,请问构成挪用资金罪?
挪用资金罪(刑法第272条),是指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,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。额,,,错了有两种情况: 1、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。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。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较大”。 2、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虽未超过三个月,但数额较大,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。这种情节就严重了,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,均算数额较大。但是如果数额不大,并且三个月内归还的就算违纪了。楼主言中行为人时间上面已经超出了 因此看数额上面和用途上面就行了、